博通会计师这期会专门给大家介绍下 在澳洲 事实婚姻(包括同居哦)的财产分割所导致的税务问题〜
在澳洲,比起结婚,越来越多的人想保持同居关系。从2009年开始,同居关系的双方在关系破裂时,和结婚关系一样,可以向家庭法院或者联邦法院申请财产分割。
如果您和您的另一半在之前拟定了同居协议,那么只要简单的服从协议就好。但是实际上,大多数人并没有签署此类协议,这种情况下,当双方关系破裂时,建议大家务必考虑以下事项,完成最后的财产分割事宜。
自1985年9月20日开始,增值税产生于资产所有权转让。一般的资产包括房产,机动车,公司股份和信托受益权等。但是,如果在关系破裂后,当您转让资产给您的配偶时,澳洲税法会给予自动的增值税获免。换句话说,资产在转让中所产生的利益在税务上可被忽略。当然,如果受让人配偶在后续处置资产中得到增值利益,则需要计算到增值税中。
值得注意的是,根据Ellison v Sandini Pty Ltd(2018)的案例,增值税的自动获免仅仅适用于从配偶或公司向另一配偶转让的情况。当转让是从配偶或者公司转让到另一个公司时,则不适用于此豁免条例。
部分资产从公司转让给前配偶的情况并不少见。这里涉及的问题是公司的资产转让到一个股东还是股东的关联人/公司。
如果资产按照法律规定的价格直接转让给股东,则根据第44条将其视为普通分红来处理。
如果资产转让到一个关联的公司,根据Division 7A 109C将会被被视为特殊分红。
唯一的例外是当资产在家庭法院的命令下,强制性被转让到一个关联公司,则在这种情况下它将属于Division 7A 109J的部分。
鉴于此项法案的复杂性,建议大家在操作之前,务必要咨询靠谱的会计师。
Reference:
https://www.ato.gov.au/Forms/Guide-to-capital-gains-tax-2019/?page=81
https://www.ato.gov.au/General/Capital-gains-tax/Relationship-breakdown/
https://www.ato.gov.au/Business/Private-company-benefits—Division-7A-dividends/In-detail/Division-7A—Marriage-or-relationship-breakdown/
https://www.ato.gov.au/Individuals/Super/In-detail/Withdrawing-and-using-your-super/Super-and-relationship-breakdowns/
https://www.ato.gov.au/General/Dispute-or-object-to-an-ATO-decision/In-detail/Information-for-your-objection/Capital-gains/Marriage-or-relationship-breakdown/